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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5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瑞卿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晋0105刑初665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瑞卿,男,1994年8月16日出生于山西省朔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朔州市村民。身份证号:。2017年4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田源。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刑刑诉[20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瑞卿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瑞卿及其辩护人田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王瑞卿在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西路神剪发型店内,趁单位下班无人之际,用自己的钥匙对开被害人苏某个人使用的抽屉,将苏某放于抽屉内钱包中的一张招商银行信用卡和一张农业银行储蓄卡盗走。4月22日14时许,王瑞卿在体育西路长风大卖场旁邮政储蓄银行ATM机上分四次将苏某两张银行卡内9900元人民币取出用于归还个人信用卡欠款。现王瑞卿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瑞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涉案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谅解书、收条、视频及截图、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被告人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瑞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99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瑞卿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瑞卿当庭自愿认罪且其家属代为退赔了涉案款项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瑞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茆世伟人民陪审员张铁牛人民陪审员李继仙二○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段晓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