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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六龙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六龙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82刑初279号公诉机关武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六龙,男,1967年6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武穴市,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住武穴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逮捕,2017年7月12日经武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六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亚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六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1日6时许,被告人李六龙驾驶鄂J×××××红色中型自卸货车,由武穴市武新线往大法寺镇湖咀上土场方向行驶,当其驾车行至大法寺镇两李村路段时,因李六龙操作不当,将同向被害人吕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钱江摩托车刮倒在地,造成吕某头、后背部被李六龙车右后轮碾压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小组认定:李六龙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5月23日,经武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被害人吕某系生前颅脑严重损伤致脑功能障碍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李六龙已赔偿被害人吕某家属经济损失31万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人证言、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用照片、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鄂公交认字[2017]第002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武穴市公安局公(武)刑(法)鉴字[2017]35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黄冈楚剑法医司法鉴定所[2017]物鉴字第W0519号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湖北军安[2017]WX痕鉴字第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到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吕某户籍证明、交通事故和解谅解书、人民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被告人李六龙接受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户籍证明及被告人李六龙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六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六龙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六龙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均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六龙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六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伍 菁人民陪审员  邓广龙人民陪审员  钟喜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