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3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湖北世纪森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乐清市佳吉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世纪森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乐清市佳吉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3018号申请人:湖北世纪森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29号。法定代表人:袁道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巍,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乐清市佳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方斗岩村横泾东一路12弄4号。法定代表人:袁振华,总经理。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负责人:刘方明,总经理。湖北世纪森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乐清市佳吉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世纪森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乐清市佳吉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8685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其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缴纳保险费用的凭证。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保函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世纪森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乐清市佳吉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868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谭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