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刑终1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靳某柏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靳某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刑终1578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靳某柏,男。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靳某柏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年6月2日作出的(2017)粤0307刑初2067号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靳某柏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靳某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继续追缴剩余赃物赃款,退赔各被害人。靳某柏上诉称原审量刑过重,请求减轻处罚。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事实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靳某柏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审理程序合法,已考虑上诉人认罪态度较好,量刑适当,依法应当予以维持。本院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 君 伟审判员 �� 林 福星审判员 吴 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徐雪霞(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