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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刑终1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靳某柏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靳某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刑终1578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靳某柏,男。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靳某柏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年6月2日作出的(2017)粤0307刑初2067号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靳某柏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靳某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继续追缴剩余赃物赃款,退赔各被害人。靳某柏上诉称原审量刑过重,请求减轻处罚。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事实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靳某柏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审理程序合法,已考虑上诉人认罪态度较好,量刑适当,依法应当予以维持。本院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  君  伟审判员 �� 林 福星审判员 吴    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徐雪霞(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