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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7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榆林市季伦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霍晓峰、李锐锐、高富瑞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季伦工贸有限公司,霍晓峰,李锐锐,高富瑞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7民初481号原告榆林市季伦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鹏,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亚雄,该公司员工。被告霍晓峰。被告李锐锐。被告高富瑞。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季伦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霍晓峰、李锐锐、高富瑞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市季伦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3.91元,减半收取2176.9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吕 静人民陪审员  艾亚梅人民陪审员  何金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冯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