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榆林市季伦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霍晓峰、李锐锐、高富瑞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季伦工贸有限公司,霍晓峰,李锐锐,高富瑞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7民初481号原告榆林市季伦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鹏,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亚雄,该公司员工。被告霍晓峰。被告李锐锐。被告高富瑞。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季伦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霍晓峰、李锐锐、高富瑞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市季伦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3.91元,减半收取2176.9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吕 静人民陪审员 艾亚梅人民陪审员 何金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冯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