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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陈海德、张成文等与陈万赛、屈中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德,张成文,陈生德,陈万赛,屈中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602民初690号原告:陈海德,男,生于1967年5月12日,武威市人,住凉州。原告:张成文,男,生于1963年1月23日,武威市人,住凉州。原告:陈生德,男,生于1957年3月14日,武威市人,住凉州。被告:陈万赛,男,生于1984年2月2日,武威市人,住凉州。(缺席)被告:屈中华,女,生于1984年10月2日,武威市人,住凉州。(缺席)原告陈海德、张成文、陈生德与被告陈万赛、屈中华、陈旭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受理后,三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旭的起诉,本院依法准许,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了审理。原告陈海德、张成文、陈生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万赛、屈中华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海德、张成文、陈生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陈万赛偿还三原告代为偿付的借款本息、诉讼费、执行费共计102131.89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6年12月9日计算至代为偿付的借款清偿止),并要求屈中华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14日,陈万赛、屈中华夫妇因资金周转之需向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宁支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康宁支行)贷款100000元,该借款由我们三原告及张云山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陈万赛拒不还款,农商银行康宁支行提起诉讼,经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6)甘0602民初343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万赛限期还款,但判决生效后陈万赛未按时归还借款,之后下落不明,经办银行遂向凉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中,将我们三原告的存款共计102131.89元予以划拨,我们向陈万赛追偿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陈万赛、屈中华缺席,未作出实体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14日,陈万赛因资金周转之需向农商银行康宁支行借款100000元,该借款由陈海德、张成文、陈生德、张云山提供担保,屈中华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借款到期后,陈万赛拒不还款,农商银行康宁支行起诉至法院,本院作出(2016)甘0602民初3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万赛偿还借款本金96850元及利息,陈海德、张成文、陈生德、张云山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判决生效后陈万赛偿还利息1970.94元,后下落不明,借款人及担保人再未履行���款义务,经办银行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划拨陈海德存款37945.83元、张成文存款59449元、陈生德存款4737.06元,共计102131.89元(该款含借款本金96850元、利息2817.89元、诉讼费1111元、执行费1353元)用以偿还陈万赛的贷款,后三原告向陈万赛、屈中华追偿未果,遂联名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借款借据、借款合同、民事判决书及执行裁定书和收款收据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陈海德、张成文、陈生德作为陈万赛的借款担保人,代为陈万赛偿付农商银行康宁支行借款之后,依照法律的规定,陈海德、张成文、陈生德有权向陈万赛追偿垫付款项。屈中华承诺为陈万赛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理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陈海德、张成文、陈生德的具体追偿范围,应当以其各自实际代为偿还的贷款本息及诉讼费用为基数确定,并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综上所述,陈海德、张成文、陈生德要求陈万赛承担清偿责任,屈中华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陈万赛偿还陈海德代为偿付的垫付款37945.83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6年12月9日起计算至垫付款清偿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陈万赛偿还张成文代为偿付的垫付款59449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6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垫付款清偿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陈万赛偿还陈生德代为偿付的垫付款4737.06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6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垫付款清偿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屈中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0元,公告费1200元,由陈万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盛 强人民陪审员  贺永文人民陪审员  李柏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