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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刑更2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葛晓丽非法进行节育手术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葛晓丽

案由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2549号罪犯葛晓丽,女,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现在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6)浙1003刑初1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葛晓丽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32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24日提出减刑一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葛晓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葛晓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间获得二个表扬。罪犯葛晓丽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葛晓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葛晓丽准予减刑一个月(刑期自2015年10月16日至2017年9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人民陪审员  宋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 记员  何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