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01民初2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文山光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杨青青、李亚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山光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杨青青,李亚杰,张泽伟,罗才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01民初2386号原告:文山光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532600100004200,住所地:文山市东风路光大步行街D幢三楼。法定代表人:蔡仁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虹泽,云南博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青青,女,住文山市。被告:李亚杰,男,住文山市。被告:张泽伟,男,住文山市。被告:罗才良,男,住文山市。原告文山光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青青、李亚杰、张泽伟、罗才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文山光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山光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山光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计160元,由原告文山光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洪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黄镜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