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财保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小杰、洛阳鲁睿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小杰,洛阳鲁睿实业有限公司,洛阳利统工贸有限公司,洛阳方盈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大有利灯具有限公司,鲁小建,王卫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647号申请人:王小杰,男,汉族,1985年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洛阳鲁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上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卫红,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洛阳利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香谢里定鼎广场1幢1单元2203室A区。法定代表人:申占伟,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洛阳方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香谢里定鼎广场1幢1单元2203室B区。法定代表人:鲁延辉,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洛阳大有利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十里铺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玉勤,总经理。被申请人:鲁小建,男,汉族,1967年7月5日出生,住洛阳市老城区。被申请人:王卫红,女,汉族,1973年7月16日出生,住洛阳市老城区。申请人王小杰与被申请人洛阳鲁睿实业有限公司、洛阳利统工贸有限公司、洛阳方盈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大有利灯具有限公司、鲁小建、王卫红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洛阳鲁睿实业有限公司、洛阳利统工贸有限公司、洛阳方盈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大有利灯具有限公司、鲁小建、王卫红名下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洛阳鲁睿实业有限公司、洛阳利统工贸有限公司、洛阳方盈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大有利灯具有限公司、鲁小建、王卫红名下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王芬名下位于洛阳市瀍河区九都东路与启明南路交叉口西北角22幢135号(房产证号:洛市房权证(2008)字第X4404**号)房产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吴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