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1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宏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2021刑初232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宏,男,汉族,1961年10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大专文化,安岳县仁信房屋征收事务所职工。因涉嫌犯有受贿罪,于2017年5月12日经安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宏犯受贿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王宏在安岳县仁信房屋征收事务所受安岳县房屋征收局委托从事房屋征收拆迁工作期间,协助时任安岳县房屋征收局岳阳分局工作人员王某1(另案处理)对安岳县岳阳镇望城村部分房屋的征收拆迁过程中,与王某1共同收受陶某1、姚某1等四人送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1万元,被告人王宏实得人民币5.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2年底,被告人王宏与王某1为安岳县岳阳镇望城村8社姚某1家房屋多认定合法面积后,在岳阳镇政府办公楼收受姚某1送予的好处费人民币3万元,个人实得人民币1.5万元。2.2013年3月份,被告人王宏与王某1在负责安岳县岳阳镇望城村5杜张某某家房屋拆迁过程中,受王某2(张某某女婿)的请托,将张某某的房屋按照张某某及其两个女儿简某1、简某23户认定,并将不属于安置对象的简某1的两个女儿王某3、王某4纳入安置范围,在安岳县城静康茶楼收受王某2送予的好处费人民币3万元,个人实得人民币1.5万元。3.2013年4月份,被告人王宏与王某1为安岳县岳阳镇望城村8社姚某2家的被拆迁房屋多认定合法面积后,在王宏位于安岳县城南的家中收受了姚某2送予的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和蜂蜜一罐,个人实得人民币1万元及蜂蜜一罐。2017年3月份,王宏退还姚某2人民币2万元。4.2013年7月份,受陶某1的请托,被告人王宏与王某1给安岳县岳阳镇望城村1社陶某2(陶某1哥哥)及陶某3(陶某1侄女)的房屋多认定合法面积后,在王宏位于安岳县城南的家中收受陶某1送的好处费人民币3万元,个人实得人民币1.5万元。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王宏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7年5月25日,王宏退缴赃款人民币5.5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登记信息表、房屋征收委托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土地补偿款分配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档案、安岳县仁信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拆迁队人员分组表、安岳县仁信房屋征收事务所人员分组表、证明、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安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岳县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问题的备忘录、安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岳县城镇(乡)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及解释、安岳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规划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票据、秦晓林到案说明、证人王某1、周某、简某1、王某3、张某某、姚某1、陶某1、王某2、姚某2等的证言、被告人王宏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宏在其单位接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伙同他人共同非法收受他人送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1万元,个人实得人民币5.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王宏犯有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王宏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王宏积极退出违法所得,酌予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王宏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五千元予以追缴,并由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袁林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欣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