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民初1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胡某与陈某1、刘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陈某1,刘某,陈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四十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1748号原告:胡某,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钟祥市。被告:陈某1,女,199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钟祥市。被告:刘某,女,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钟祥市。系陈某1之母。被告:陈某2,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钟祥市。系陈某1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陈某1、刘某、陈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某1、刘某、陈某2在银行的存款1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某1、刘某、陈某2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格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