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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终5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重庆建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武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武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建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54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武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松翠路28号办公楼(第一层至第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11617074C。法定代表人:雷奇,重庆武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建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正街8号附1号1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8157601XG。法定代表人:贺波,重��建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经理。上诉人重庆武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建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6民初15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于2017年6月23日向上诉人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纳,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收到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武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 鹏代理审判员  张晋鹏代理审判员  马金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