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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何胜申请执行何景林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胜,何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495号申请执行人何胜,男,1984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被执行人何景林,女,1994年2月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何胜申请执行何景林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0222民初451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义务人何景林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何胜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何景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景林支付申请执行人何胜赔偿款11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6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何景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0222民初45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世刚审判员  孙大禹审判员  黄泽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包 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