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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谢根元、张安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根元,张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605号申请执行人:谢根元,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曹县247号。被执行人:张安,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菏泽市牡丹区村9377。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根元与被执行人张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菏牡民初字3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标的额为40000元及利息。现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未能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菏牡民初字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思颢审判员  范河君审判员  胡大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郑红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