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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执45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之鸿、临海市潮人酒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之鸿,临海市潮人酒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45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之鸿,男,1988年9月28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兴义市。被执行人:临海市潮人酒吧,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108号,经营者:许华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082630038538。申请执行人王之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临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人仲案字(2017)第120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临海市潮人酒吧在(2017)浙1082执4541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临海市潮人酒吧银行存款人民币3050元(含执行费5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周才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 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