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2民终7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许龙与高洪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龙,高洪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74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龙,男,198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杰(许龙之姐),女,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竹,北京开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洪园,男,198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鹏,北京市中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许龙因与被上诉人高洪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1民初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龙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许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1460元,由上诉人许龙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丽红审 判 员 种仁辉审 判 员 韩耀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姜 源书 记 员 何 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