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刑终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志军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志军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终326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志军,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州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开州区。2017年3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五日。20l7年3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志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2017)渝0154刑初176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黄志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没收查获的吸毒工具。原审被告人黄志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志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黄志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志军撤回上诉。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6)渝0154刑初17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雷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谭卫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郝灵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