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美英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刑初461号自诉人王美英,女,195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收到自诉人王美英诉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自诉状,自诉人王美英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作案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判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审查,本院认为,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自诉人王美英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王某构成侵占罪,故自诉人王美英提起的刑事自诉缺乏罪证。本院依法向自诉人进行释明后,自诉人拒不撤回自诉,自诉人的自诉不符合刑事自诉案件受理条件,故对自诉人王美英的自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王美英提起的刑事自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妙香人民陪审员 阮文英人民陪审员 郑昧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许晓蔚附:本裁定书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二)属于本院管辖;(三)被害人告诉;(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二)缺乏罪证的。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