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2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胡永刚与郝卫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永刚,郝卫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2087号原告:胡永刚,男,196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郝卫峰,男,住平舆县。原告胡永刚与被告郝卫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永刚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永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永刚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永刚负担。审判员 李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