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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2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胡永刚与郝卫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永刚,郝卫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2087号原告:胡永刚,男,196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郝卫峰,男,住平舆县。原告胡永刚与被告郝卫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永刚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永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永刚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永刚负担。审判员  李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