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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张建革犯间谍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661号被执行人:张建革(英文名JackZhang),男,汉族,1968年9月26日出生。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张建革犯间谍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5)郑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张建革在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郑州支行账户银行存款61360.9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扣被执行人张建革在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郑州账户银行存款61360.91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吕茜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