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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6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赵芳申请龚淑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芳,龚淑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6执125号申请执行人赵芳,女,198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平江县长寿镇致富村**号,证件号码430626198502253044。被执行人龚淑球,女,1984年2月29日出生,地址平江县长寿镇移民村大菜园小区**号。赵芳与龚淑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6民初262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龚淑球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赵芳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龚淑球依法履行法院判决,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龚淑球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龚淑球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赵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龚淑球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赵芳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均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