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执2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周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0523执2603号被罚款人:周明,女,1981年2月10日出生,住辽宁省海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吉轩艺家居用品厂与被执行人周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周明罚款人民币1000元。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