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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28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潘正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潘正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805号之一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营业场所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负责人:潘立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新立,辽宁诺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佳璇,辽宁诺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正刚,住辽宁省大连市。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潘正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