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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2民初1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潘君与崔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移送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君,崔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1800号原告:潘君,女,汉族,1979年8月10日生。被告:崔涛,男,汉族,1977年11月6日生。原告潘君与被告崔涛离婚纠纷一案,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自由恋爱,2016年8月10日于武汉市武昌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6年12月19日生一女孩崔熙雅。婚后,被告态度恶劣,对原告及小孩的生活漠不关心,没有尽到丈夫及父亲的责任。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离婚。被告与本院通话时对管辖权未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崔涛已在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宏图大道8号武汉客厅C栋1919号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原告潘君也予以确认,故本案管辖权应属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做出即生效。审判员  司亚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启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