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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1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某、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973号申请人:张某,男,199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景县,现住景县。委托代理人:夏春平,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周某,女,199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委托代理人:张天昊,景县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某名下的银行存款8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某名下在银行的存款8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政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申 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