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先文与被执行人詹进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928执638号申请执行人:胡先文,男,1990年1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被执行人:詹进婷,女,1993年1月11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胡先文的申请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执行的胡先文与詹进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75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詹进婷已给付申请人标的款10000.00元,本案实际执行标的额为65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先文与被执行人詹进婷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詹进婷再行给付案件标的款50000.00元。被执行人现已履行完毕,申请人胡先文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638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案件执行费1025.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田 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武德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