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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恢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申请执行周军、杨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周军,杨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恢1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负责人刘荐。被执行人周军。被执行人杨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3675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7月26日以(2016)川0107执4084号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申请执行周军、杨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6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周军、杨东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在执行中,本院作出(2016)川0107执4084号执行裁定,依法将被执行人周军与杨东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北路xx号x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权xxxxxxx)予以查封,2016年9月22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将上述房屋的首先查封处置权移交本院。2017年2月22日,本院依法委托四川大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其评估价值为人民币75.71万元。因被执行人周军、杨东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院应当作出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周军与杨东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北路xx号x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权xxxxxxx)予以第一次拍卖,拍卖保留价为75.71万元人民币;上述财产如遇流拍,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处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万 霖执行员 李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华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