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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6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方幸幸申请钟桂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幸幸,钟桂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6执90号申请执行人方幸幸,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长寿镇黄塅小区**号,证件号码430626198310143035。被执行人钟桂洪,男,汉族,1968年8月17日出生,地址湖南省平江县长寿镇将军中路**号。方幸幸与钟桂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815号已经发��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钟桂洪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方幸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钟桂洪依法履行法院判决,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钟桂洪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钟桂洪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方幸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钟桂洪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方幸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判员  吴均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