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5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黄伟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375号案件移送人高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黄伟,男,生于1985年9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本院在执行本院移送执行黄伟罚金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25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川1525刑初89号刑事判决书确定对被执行人判处罚金25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淑君审判员 黄 英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 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