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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异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蒋慧媛、天津滨海天联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慧媛,天津滨海天联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和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吉群,衣广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异52号案外人: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地址和平区南市庆善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张青,常务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增良,天津木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瑞,天津木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蒋慧媛,女,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荣珍,天津元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滨海天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249号中信物流科技园3号单体2层A024室。法定代表人:王吉群,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和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都市花园5-1205-1。法定代表人:蔡斯博,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吉群,男,195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滨海天联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衣广荣,女,195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在本院执行蒋慧媛与天津滨海天联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和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吉群、衣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7月10日对执行天津市和平区贵阳路147号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称,请求贵院停止对被执行人天津市和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投担保公司)名下天津市和平区贵阳路147号房产的执行。事实及理由:一、涉案房产系国有资产,提供和平区政府1999年9月8日作出的津和政【1999】91文件,区政府决定:原华旭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办公楼(坐落于和平区贵阳路147号)的产权无偿划归和平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所有。2003年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同意将和平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划归天津市和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二、涉案房产非被执行人和投担保公司的资产;三、《和平区国资委关于和平区贵阳路147号房屋资产界定的决定》(津和国【2017】30),确认涉案房产为和平区人民政府所有的国有资产,由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监管。申请本院停止对和平区贵阳路147号房产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慧媛称,坐落于和平区贵阳路147号的房产是和投担保公司名下的,贵院依据(2014)二中民一初字第0024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二中执字第0081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妥,请求驳回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异议之诉。被执行人天津滨海天联集团有限公司、和投担保公司、王吉群、衣广荣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发表答辩意见。本院查明,2014年9月18日,本院作出(2014)二中民一初字第00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天津滨海天联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蒋慧媛借款本金420万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13年1月30日至2013年7月29日期间的利息453600元;二、天津滨海天联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向蒋慧媛支付本金420万元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三、天津市和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吉群、衣广荣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蒋慧媛其他诉讼请求。2015年5月11日,本院作出(2015)二中执字第00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确定:一、冻结或划扣被执行人天津滨海天联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和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吉群、衣广荣银行存款人民币4653600元逾期利息等;二、冻结或划扣被执行人天津滨海天联集团有限公司、和投担保公司、王吉群、衣广荣案件受理费46622元,执行费49402元;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天津滨海天联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和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吉群、衣广荣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2015年5月27日本院查封了坐落于和平区贵阳路147号和投担保公司名下所有的房产。该房产经过评估,三轮拍卖,2017年2月10日第三次拍卖流拍。2017年5月25日,蒋慧媛以个人名义向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发出告知函,告知在和平区贵阳路147号办公的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要求该局腾空该房产,蒋慧媛已经申请法院对和平区贵阳路147号房产进行以物抵债。案外人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7月10日对执行天津市和平区贵阳路147号房屋产权性质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本院停止对该房产的执行。本院经查证,天津市和平区贵阳路147号房屋所有权人为天津市和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认为,案外人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申请执行人蒋慧媛的争议焦点是天津市和平区贵阳路147号房屋产权性质问题。根据天津市房地产登记簿查询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号101031402643所有权人是天津市和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案外人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请求本院确认涉案房产为和平区人民政府所有的国有资产,请求本院停止对被执行人天津市和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天津市和平区贵阳路147号房产的执行异议请求,本院不能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张 德 明审判员 白 中 信审判员 靳 淑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吕守一速录员 :张可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