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财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天力医药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天力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财保150号申请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1451795XA。法定代表人:刘宝林,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北天力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烈山大道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707070555L。法定代表人:许屏。申请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湖北天力医药有限公司180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九州通医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东西湖区长青街东吴大道南、十六支沟西分拣中心-1-5层建筑面积为58757.59平方米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天力医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万元,或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天力医药有限公司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担保人九州通医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武汉市东西湖区长青街东吴大道南、十六支沟西分拣中心-1-5层建筑面积为58757.59平方米的房产,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龚子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