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民辖终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晶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晶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民辖终2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单福良,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晶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晶龙大街16号。法定代表人:靳保芳,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晶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2017)冀0528民初15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将本案移交至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晶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上诉人的注册地为邢台市工商局,另外上诉人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属于全国电缆行业有重大影响力的龙头企业,在本辖区影响较大,此次大规模、大范围诉讼已经引起市县领导高度重视,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根据《民事诉讼法》18条第2款规定,本案应由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晶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包括: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河北省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为2970.187534万元,未达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标准,且本案也不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涉案《救助协议书》第二十二条约定,若协商不成,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因此乙方晶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的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易然审 判 员 武 洁审 判 员 陈勤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韩伟刚书 记 员 王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