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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2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凤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凤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2805号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文州路630号。法定代表人:王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芬,该公司资产管理中心经理。被告:谢凤琴,女,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本县。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凤琴、范胜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范胜伦去世,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文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凤娇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皖1623民初2221号原告:张俊付(张磊),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中疃镇张寨村张寨175户。身份证号342130197411178336.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小燕,利辛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士才,利辛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纪,男,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阚疃镇李圩村后张庄第12户。身份证号34213197607037033.原告张俊付(张磊)与被告张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张俊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付(张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周文利二0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张凤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