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行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吉全与国务院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吉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行初1089号起诉人杨吉全,男,1970年2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起诉人杨吉全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国务院。起诉人诉称,其女为其支付房租,在青岛市市北区鞍山二路16号301-1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2014年9月28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公布了关于公示《鞍北片棚户区改造项目A3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等提示。起诉人依法向市北区人民政府下属街道办申请签订补偿拆迁安置搬迁协议,其拒绝履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实施强拆行为,损害起诉人合法利益。2014年12月14日,张贴了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及青岛房屋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价格。对上述具体行政行为,起诉人分别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014年12月3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2015年1月5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2015年1月13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起诉人不服青岛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青政复办告字[2015]4号和青政复办补字[2014]38号,以青岛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国务院提起裁决申请。2017年5月17日,国务院作出国务院法制办国法复[2017]1459号告知。起诉人认为国务院法制办作出国法复[2017]1459号的行为是不履行监督、指导、督促、建议等职责,侵害了起诉人权益,故诉至我院,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撤销、变更国务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的国务院法制办国法复[2017]1459号,确认违法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国务院法制办作出的国法复[2017]1459号文件,是根据起诉人申请作出的一种通知行为,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因此,本案起诉人所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杨吉全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晓巍审判员 许广会审判员 黄小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徐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