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021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伊莲叶、刘菊芳、刘乙显与被告李红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莲叶,刘菊芳,刘乙显,李红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21民初515号原告:伊莲叶,女,1960年8月11日出生,住曲沃县。原告:刘菊芳,女,1982年8月20日出生,住曲沃县。原告:刘乙显,男,1984年9月3日出生,住曲沃县。共同委托代理人:贾俊华,男,曲沃县杨谈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红运,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住曲沃县。原告伊莲叶、刘菊芳、刘乙显与被告李红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乙显及其原告伊莲叶、刘菊芳、刘乙显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贾俊华、被告李红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伊莲叶、刘菊芳、刘乙显诉称:1997年6月5日,被告从三原告的亲人刘焕俊处累计借款18460元。十多年来,刘焕俊一直向被告要求还款。2016年9月18日,刘焕俊因病去世,三原告要求被告李红运归还借款,但被告借口刘焕俊已去世,不再同意还款。现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8460元及利息。被告李红运辩称:借刘焕俊的款项被告李红运已还清了。经审理查明:1997年6月5月���被告李红运向刘焕俊出具欠据一张,借据载明:“今欠到柴油机款壹万元正柴油机款贰仟叁百元正共计(12300元)李红运97.6.5”。2002年7月25日,被告李红运向刘焕俊出具欠据二张,二张借据分别载明:“今欠到现金壹仟柒佰陆拾元正李红运2002.7.25(高生票丁)”,“今欠到刘奂君现金肆仟肆佰元正李红运2002.7.25(马有票丁)”。三张欠据共计18600元。另查明,刘焕俊系原告伊莲叶的丈夫,系原告刘菊芳、刘乙显的父亲。刘焕俊因病于2016年9月去世。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过质证,被告李红运对其出具的三张欠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李红运辩称在1997年6月确实从刘焕军手中买过两台柴油机,但不久之后,其在当时的大勇铁厂拉了一台柴油机,又在新绛铁厂拉了30台热水器抵顶给了刘焕俊,原告予以否认,被告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2002年7月25日,被告李红运向刘焕俊出具的二张欠据中分别有(高生票丁)及(马有票丁)的字样,经质证,(高生票丁)及(马有票丁)均由刘焕俊所书写,被告李红运否认其曾向高生、马有借过票据,被告李红运辩称其已归还此款项,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本院对于被告李红运的辩称不予采纳。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原告要求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红运偿还原告伊莲叶、刘菊芳、刘乙显184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2元,由李红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建荣审 判 员  李 慧人民陪审员  杨成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孙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