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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民初1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建军与李青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军,李青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639号原告:孙建军,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李青英,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孙建军与被告李青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孙建军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青英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建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孙建军承担。审判员  韩婷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乌云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