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民初1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建军与李青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军,李青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639号原告:孙建军,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李青英,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孙建军与被告李青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孙建军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青英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建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孙建军承担。审判员 韩婷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乌云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