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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5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蔡梓颜与:蔡军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梓颜,蔡军欢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5267号原告:蔡梓颜。法定代理人:某某(系原告蔡梓颜母亲),住同原告蔡梓颜。被告:蔡军欢。原告蔡梓颜与被告蔡军欢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蔡梓颜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梓颜撤回起诉。审判员  胡诚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徐艺闻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