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文、欧阳小艳等与闵忠兵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欧阳小艳,李阳,闵忠兵,涂建洪,闵文龙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164号原告:李文,男,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高新区。原告:欧阳小艳,女,198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高新区。原告:李阳,男,200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高新区。被告:闵忠兵,男,197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被告:涂建洪,女,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被告:闵文龙,男,200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原告李文、欧阳小艳、李阳诉被告闵忠兵、涂建洪、闵文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后,被告闵忠兵、涂建洪、闵文龙申请对原告李阳的伤情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杨柳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施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