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5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安吉盛金富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一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吉盛金富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一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5006号原告:安吉盛金富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山水华庭8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08165177979(1/1)。法定代表人:江兴龙。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五龙,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张一峰,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吉盛金富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一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吉盛金富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一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吉盛金富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吉盛金富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安吉盛金富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俞一农二0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何 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