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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4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武汉文立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武汉通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文立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武汉通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李如意,汪泽,湖北江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43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文立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北港工业园书城路文秀街6号B栋1-5层。法定代表人:宋从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纯,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欢,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通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姚家岭街101号海山金谷2-2-2304。法定代表人:石朝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明,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秋林,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如意,女,汉族,1970年9月2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原审被告:汪泽,男,汉族,1967年11月15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原审被告:湖北江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武昌大道412号。法定代表人:汪炎民,该公司总经理。上述三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纯,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欢,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武汉文立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立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通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欣电力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汪泽、李如意、湖北江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和置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6民初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文立方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文立方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文立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上诉人武汉文立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捷审判员  万军审判员  晏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胡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