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6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王德龙与张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龙,张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民初1222号原告:王德龙,男,汉族,1977年2月1日出生,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被告:张红梅,女,汉族。1978年4月2日出生。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原告王德龙与被告张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王德龙以起诉后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德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王德龙负担。审判员 田学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赵文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