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25民初2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周丙全与马维东、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丙全,马维东,张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5民初2069号原告:周丙全,男,1954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永胜,河北宁永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维东,男,1982年9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张艳,女,1982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原住乐亭县,现住卢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丙全与被告马维东、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丙全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丙全自愿提出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丙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由二被告负担(原告垫付,二被告已给付原告)。审判员  常军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长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