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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2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邱林军与叶锡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林军,叶锡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2972号原告:邱林军,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被告:叶锡和,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原告邱林军与被告叶锡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8月2日,原告邱林军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林军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做的合理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林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2,减半收取191元,由原告邱林军负担。审判员  姚墨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胡晶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