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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民初1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红与刘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刘玲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1954号原告:杨红,女,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刘玲玲,女,199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经济开发区。原告杨红与被告刘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杨红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红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红负担。审判员 吴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