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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4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张春博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张春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5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住所地桂林市中山中路2号。法定代表人曹耀锋,行长。被执行人张春博,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张春博信用卡纠纷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春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张春博银行存款4253元,同时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张春博房地产登记、工商登记、证券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张春博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并查明被执行人黎青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文军审判员  陈一铜审判员  陆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梁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