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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1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晓霞、孟照楠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晓霞,孟照楠,孟照乾,张明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1民申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晓霞,女,1968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杞县城关镇南环路东二巷*号。身份证号:4102211968********。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孟照楠,男,1990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孟照乾,男,2002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李晓霞,女,1968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杞县城关镇南环路东二巷*号。身份证号:4102211968********。系被告孟照乾之母。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明新,男,1965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杞县。身份证号:。再审申请人李晓霞、孟照楠、孟照乾与被申请人张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杞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1民初3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晓霞、孟照楠、孟照乾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张宏飞审判员  高瑞琴审判员  孙德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范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