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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3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3556徐州市铜山区新区街道办事处麦楼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刘翠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铜山区新区街道办事处麦楼社区居民委员会,刘翠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3556号原告:徐州市铜山区新区街道办事处麦楼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新区街道办事处麦楼。法定代表人:沈孝元,该居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雁,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旺,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翠翠,女,1985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广大,江苏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州市铜山区新区街道办事处麦楼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麦楼居委会)诉被告刘翠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麦楼居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被告依法返还坐落于连城北侧,同创路东侧区域内的房屋(房屋价款18432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9日,原告于被告签订购房协议,由被告购买原告建设的坐落于连城北侧,同创路东侧区域内的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122.88平方米,每平方米1500元,合计折款184320元。但该房屋未取得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设手续,系违章建筑,已被上级主管部门查处。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要求其返还该房屋,但被告一直置之不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六十五条规定,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进行建设的,由相关行政机关处理。本案中,涉案房屋未经批准,属于非法占用土地,已由相关行政部门处罚,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州市铜山区新区街道办事处麦楼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会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潘玫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