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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2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吴治伟与顾斌、李亚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治伟,顾斌,李亚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733号申请执行人:吴治伟,男,汉族,1981年7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被申请执行人:顾斌,男,汉族,1981年7月7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申请执行人:李亚君,女,汉族,1988年7月7日出生,住游仙区。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申请人吴治伟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川0703民初5911号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顾斌、李亚君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顾斌、李亚君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肖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