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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执异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天津原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北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原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环渤海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异213号申请人:中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5号楼406室。法定代表人:王日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娜,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洪生,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北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已注销)。被执行人:天津原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海通街81号。法定代表人:尹建民,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环渤海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249号中信物流科技园9号单体2层C36室。法定代表人:尹建民,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北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车公司)与天津原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野公司)、天津开发区环渤海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渤海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中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车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中车公司称,本案执行过程中,该公司吸收合并了北车公司,并于2017年5月19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故向本院申请将(2016)京02执2302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北车公司变更为中车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原野公司、环渤海公司未到庭参与审查,亦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查明,北车公司与原野公司、环渤海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2016)京02民初22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北车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以(2016)京02执2302号立案执行。另查明,中车公司与北车公司签订《合并协议》,内载中车公司与北车公司均为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注册且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双方约定:“……本次合并采取中车租赁吸收合并北车租赁的方式,合并完成后,中车租赁存续,北车租赁注销……自交割日起,北车租赁的全部债权、债务、业务、资质、人员、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和义务将由合并后公司享有和承担……”。2017年3月14日,中车公司与北车公司在《中华工商时报》发布合并公告。2017年5月19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中车公司出具《合并变更证明》,证明中车公司吸收合并北车公司,并于同日经该局核准办理了变更登记。2017年5月19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北车公司出具《合并注销证明》,证明北车公司因吸收合并于同日经该局核准办理了注销登记。本院认为,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中车公司与北车公司签订《合并协议》,约定中车公司吸收合并北车公司,中车公司存续,北车公司注销,同时约定合并后,北车公司的债权债务由中车公司享有和承担。上述吸收合并履行了法定程序,北车公司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中车公司亦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故中车公司申请变更其为(2016)京02执2302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2执2302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北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变更为中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侯成成审判员  曾小华审判员  连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赵煜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