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执1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玉忠、翁聪荣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忠,翁聪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1725号申请执行人:陈玉忠,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翁聪荣,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陈玉忠与翁聪荣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3475号民事调解,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翁聪荣的银行存款371763.00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黄发龙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喻雅冰 来自